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贯彻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目标,鼓励菊园辖区内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效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增强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同时进一步完善菊园新区“创业+”服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的服务功能,提升“创业+”品牌影响力,由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指导菊园新区各经济城发行菊园新区“创业+”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
第二条 创新券是为支持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其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而设计发行的一种有价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菊园新区财政资金,年总金额为600万。使用和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菊园新区管委会设立“‘创业+’创新券决策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3个经济城负责人组成,负责决定创新券相关重大事项;下设“‘创业+’创新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地点设在新区人才与产业发展科,作为创新券的管理机构;菊园各经济城是创新券政策的执行机构,共同在菊园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创新券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包括创新券政策、使用细则的制定,创新券的印制、统筹发放至各菊园经济城,以及对创新券使用情况的审查、备案。
第六条 菊园各经济城的职责包括参与创新券政策、使用细则的制定,负责对创新券的申请受理、审查、发放,创新券日常工作例会(沟通、协调、兑换等事宜),以及将创新券的各项管理工作记录及时提交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三章 支持对象、支持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七条 创新券主要支持对象为在菊园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券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1、荣获政府相关荣誉称号或奖励企业;
2、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获得双软企业认定;
4、入孵科技孵化器企业;
5、其他符合创新券使用细则规定的企业。
第八条 创新券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主要用于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购买第三方服务时使用,包括研发检测、知识产权、投融资、法律、财会、管理咨询、工商财税、物业租赁、人才服务、项目申报、进出口等创新创业服务,但仅限于企业与联盟成员单位之间开展购买服务活动。
第四章 发放
第九条 菊园各经济城负责注册在本经济城企业的创新券申请受理、审查、发放等工作,并将创新券的各项管理工作记录及时提交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具体程序如下:
1、信息公开:各经济城公开发布创新券申请通知。
2、申请受理: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各经济城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
3、形式审查:各经济城对企业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4、汇总上报:根据材料审查,各经济城审定发放企业名单,并上报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备案。
5、组织发放:对通过审定的企业,由各经济城统一发放创新券。
第十条 企业申请创新券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菊园新区“创业+”创新券申请审批表;
2、可以说明项目的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创新券发放实行年度总额控制,按先申请先获得原则,当年总额度发放完毕即结束申请及发放。
第十二条 创新券有效期限为从发放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按使用细则规定使用。
第五章 资金兑现
第十三条 各经济城负责对本经济城签约引进的联盟单位接收的创新券提供兑换取现服务。持有创新券的联盟服务机构可在每月最后一周内申请兑现。
第十四条 联盟服务机构申请兑现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菊园新区“创业+”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2、所持有的创新券,并提供同等金额发票;
3、与所服务的企业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等;
4、结果性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证书);
5、经济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各经济城对联盟服务机构提交的兑现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兑现额度。没有在有效期限内兑现的创新券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现金额于每年底统一结算。各经济城兑现金额若低于预算的,于年底统一收回;高于的于次年预算中补足。
第六章 法律监管
第十七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伪造服务合同或提供虚假信息。对有通过创新券骗取资金的企业和联盟服务机构,将一律追究法律法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追回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甚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将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八条 为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创新载体、网络技术支持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菊园经济发展中心发布的“菊园新区‘创业+’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
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29日